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4812号
原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A2幢4层4-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767578。
法定代表人:钟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两美,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2535XC。
法定代表人:魏柳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泳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邝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