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嘉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4133号
原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沙边路9号之二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2535XC。
法定代表人:魏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观燕,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嘉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756X8。
法定代表人:谢玉生,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嘉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被告中山嘉冠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7元,减半收取为4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招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