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9764号
原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宏图大街6号2楼22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767578。
法定代表人:钟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两美,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9号之二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2535XC。
法定代表人:魏柳明,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8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为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招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