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130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39号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2026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 被告: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9号恒泰大厦1501卡、1502卡、1503卡、1504卡、1505卡、1506卡、1507卡、150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RUR5R。 法定代表人:陈佳彬。 被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新城一期V1幢D8号,新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新城一期V2幢D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2535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18元,减半收取计2785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859元(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