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16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联一中港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4505201J。
法定代表人:***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沙边路9号之二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2535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广东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