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中兴,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东弘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葛中兴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东弘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448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中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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