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691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东弘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8425771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东弘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2020年1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水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