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55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06455P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2906250J
法定代表人:朱世年。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