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江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县江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39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泗洪县江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788432XW,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胡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泗洪县江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1324民特105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泗洪县江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5637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23日、12月17日本院运用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9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泗洪县江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2021年11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4、2021年12月2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