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245夏炎与*有平、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2245号
原告:夏炎,男,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有平,男,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工业园区兴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保宏。
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工业园区68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华。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夏炎与被告*有平、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夏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