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
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黄保宏。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68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一、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皋地税征社征字〔2016〕2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236250.7元(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及滞纳金44020.34元(从欠缴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日)。二、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236250.7元,滞纳金44020.34元,案件受理费4104元,执行费416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亦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到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附近工作人员反映没有此公司。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