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48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
委托代理人顾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黄保宏。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75686.9元及利息(以2675686.9元为本金,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05元,减半收取14102.5元由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由葛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675686.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2.5元、执行费33113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亦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737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另一公司在此处经营,该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在此经营。
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其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