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如皋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马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银,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黄保宏,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如皋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一审诉讼中,一审以江苏如皋港集团有限公司自认尚有14万元左右没有支付给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由,判决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诉讼中,江苏如皋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意在证明其仅欠付工程款1046.85元。由于一审未能查明如皋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根据二审诉讼中开始施行的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导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5元,已由江苏如皋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