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城分公司、某某、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城分公司、***、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9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皋民初字第20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立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文化站3楼。
法定代表人陆小龙,董事长。
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城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海阳北路148号41号房。
负责人王维国,经理。
被告***。
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丹桂园益寿路1号营业房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城分公司、***、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剑波
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
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