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林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3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林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全。
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黄保宏。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林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如皋市林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544787.94元。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如皋市林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以2837230.19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44787.9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51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420元,由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林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544787.9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3516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44390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扣划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9177.94元,其中44390元转为执行费,3544787.9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作出(2019)苏0682执33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的执行。
4、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3年,但具体金额需对账后确定,暂无法执行。
5、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该址为另一公司在经营,其门卫反映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在此经营过。
6、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执行谈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3年,但具体金额需对账后确定,暂无法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