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

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02民初1853号
原告: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生态路仙足岛北京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群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晋美,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藏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经商,现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二巷一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索朗普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