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拉萨宝发商贸有限公司、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民申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强巴群宗,女,藏族,1943年7月1日出生,拉萨市城关区人,退休,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林聚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拉萨宝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红旗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生态路仙足岛。
法定代表人:群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洛桑晋美,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强巴群宗与被申请人拉萨宝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发公司)、被申请人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01民终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强巴群宗再审申请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主张的改扩建承诺合同是宝发公司和哈达公司共同形成,因此要求返还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强巴群宗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经查,本案中强巴群宗与宝发公司、哈达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虽宝发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严重影响宝发小区的整体效果和环境,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证明人同意免费为强巴群宗改扩建该房屋”,证实当时有同意免费维修房屋后返还的约定,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此约定系三方共同形成且哈达公司自始至终不予认可,对此,强巴群宗在原审及再审审查期间均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强巴群宗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强巴群宗提出的再审申请不成立。
综上,强巴群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强巴群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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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达曲
审判员洛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