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艺公司)与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山水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民初1367号
原告:陕西安康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艺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满意建材市场西区三号楼4-13、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华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下称促进会),住所地毕节市招商花园城财智中心15-B。
法定代表人:***,系促进会会长。
被告:山水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山水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商业街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ManjitSinghGill,系山水公司董事长。
被告:毕节市全民国防教育办公室(下称国教办),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拥军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国教办主任。
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丰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系万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安康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山水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毕节市全民国防教育办公室、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艺公司诉称:被告促进会、山水公司、国教办在黔西创建“国防教育双创基地”,即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和退役军人电子商务同城化基地。被告万丰公司作为“双创基地”的创建人,为“双创基地”提供物业和后勤服务。2017年12月22日,被告促进会与原告签订了《黔西万丰国防教育双创基地项目国防促进会双创基地装修工程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促进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因被告促进会未按约定派驻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致使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被告促进会也未支付原告施工的涉案合同外工程款。综上所述,涉案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被告促进会也应返还原告履约金50万元并支付工程款及损失。被告山水公司、国教办、万丰公司作为“双创基地”的共同出创建人,是“双创基地”的实际权利人,应当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真实姓名***)系被告促进会的副会长。2017年12月22日,苏杨代表被告促进会与原告签订了《黔西万丰国防教育双创基地项目国防促进会双创基地装修工程合同》。2017年12月29日,被告促进会出具收据收到原告履约保证金50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3月17日被逮捕。2018年5月9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将该案移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七星公(刑)诉字[2018]0120号起诉意见书中对涉案事实进行了认定。
本院认为:**(真实姓名***)代表被告促进会与原告签订了涉案合同,而***于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安康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全额退回原告陕西安康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