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5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6651.21元,执行费115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的现有机器设备,但因该机器设备生产功能单一,应用面狭窄,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暂时处于停业状态,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