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2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74860763P。
法定代表人:狄某某。
被执行人:宁夏金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6704051118。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宁0122诉前调确29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金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共计1798480.50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0385元,执行标的共计181886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85391.32元,下剩案款213089.18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宁0122诉前调确29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