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次性给付***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现已履行完毕。上诉人****2020年7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予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