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02民初75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系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漠******
被告:***,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原告***诉被告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建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洋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1,678.79元,其中误工费8,096.50元、护理费8,582.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建筑工地做力工。2018年4月15日,原告在工地做工时,右脚趾被砸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50天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现提出主*,请求被告赔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南洋建筑公司未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是***介绍给别人干活,***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施工的工程系被告南洋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南洋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吴某,吴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召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工人进行施工作业。2018年4月15日原告在工地施工时,右脚趾被砸伤,随后住院治疗。原告在白城市洮北区整骨医院住院50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47天。原告治疗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庭审调查,原告***在南洋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施工是被告***召集并雇佣的,原告的工资也是由被告*有祥向原告发放,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洋建筑公司明知***没有相应资质,向他人非法分包业务,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原告期间的护理费,因原告住院治疗50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27天,因此护理费应为8582.29(2×3×161.93+1×47×161.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000.00元(50×100)。误工费部分,庭审中原告自认每日工资为130.00元,因此原告的误工费6500.00(130.00×50)元,上述费用共计20082.29(8582.29+5000.00+6500.00)元。该三笔费用被告南洋建筑公司及被告***赔偿给原告。******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20,082.29元。******
二、被告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