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财保106号
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二桥村748号4幢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609023998。
法定代表人:马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华,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镇高铁新城新南大道遵义交旅投集团大厦(高铁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563731158。
法定代表人:叶开智。
被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70585041E。
法定代表人:程仁春。
被申请人: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553359003W。
法定代表人:蔡光亮。
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秦皇岛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6062053P。
法定代表人:熊国权。
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052030000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