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3执保321号
本院在审理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6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红
法官助理郭霞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