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黔0303民初4932号
本院受理原告遵义城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白小平、第三人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城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00元,由原告遵义城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书记员 王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