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湘江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光亮。
上诉人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1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以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实质属于承揽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当适用合同管辖方面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错误。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本案的管辖应是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一份《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思达欢乐滑雪馆10KV配电工程。该工程已于2017年5月27日完工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工程尾款787500元及质保金157500元未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工程地点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思达欢乐谷滑雪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上诉人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莉
审 判 员  文小琼
审 判 员  贺灿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彦
书 记 员  陈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