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22民初1236号
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威市民勤县原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
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学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学年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租赁费3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夏天,原告在武威市××区的房屋修建项目中租用了被告****的发电机和车辆。2018年2月12日,双方经过结算,原告应付被告车辆及发电机租赁费4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领条1张,金额为4000元,原告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准予支付,原告公司副总**元和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同意支付。当日原告财务人员在转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转账金额误填写为40000元,超额支付了36000元。原告在次日发现上述问题后,试图联系被告予以返还,但被告一直采取关闭通讯设备的方式拒绝返还,故原告一直未能要回超付的36000元租赁费。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学年未提出答辩。
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领条1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照片复印件2份。本院认为,领条系被告*学年向原告出具的领款凭证,且有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了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学年付款4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复印件,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夏天,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武威市××区的房屋修建项目时租用被告*学年的发电机和车辆。2018年2月12日,双方经过结算,原告应付被告车辆及发电机租赁费4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领条1张,金额为4000元。当日原告财务人员用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学年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租赁费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转账金额误填写为40000元,超额支付36000元,原告发现后向被告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在向被告支付租赁费时因失误超额支付36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将超付的36000元据为己有,拒绝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超付的租赁费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学年返还原告甘肃跃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租赁费3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学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葛中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