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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21民初4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民勤县。 被告:民勤县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原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勤县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