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886号
原告: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CXM1E
法定代表人:陈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根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78240312J
法定代表人:陈灵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燕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邹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