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75号
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中兴大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赏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均、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iv>
法定代表人:陈灵君。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被告: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联合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静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