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3156号之二
原告: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333-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68236W。
法定代表人:谢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宏伟,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姣,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78240312J。
法定代表人:陈灵君。
原告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计4055元,保全费2790元,均由原告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