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253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78240312J。
法定代表人:陈灵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