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2225号
原告:宁波东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滨湾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8477959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家33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7824031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东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