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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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510号
原告:舟山市广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新桥路228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3JE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丽江东路9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7824031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舟山市广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广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广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9元,本案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