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483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桑园镇怡馨苑温泉国际旅游港项目工地。
原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怀来县桑园镇怡馨苑温泉国际旅游港项目工地。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策(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放弃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