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483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桑园镇怡馨苑温泉国际旅游港项目工地。 原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怀来县桑园镇怡馨苑温泉国际旅游港项目工地。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策(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放弃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