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建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06032722004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麒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