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熊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2民初3702号之一
原告: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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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董方
审判员张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