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625号
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蒋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R6QT84。
法定代表人:刘启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博济聚创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83701171。
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账号13×××18)、支付宝账户、京东账户、财付通、网银、信用卡等账户内资金400000元。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2019年8月26日购入的、价值180000元江苏国强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除尘器一台,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账号13×××18)、支付宝账户、京东账户、财付通、网银、信用卡等账户内资金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有关部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由申请人提前二十日向本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如果没有递交续行查封申请,导致该财产没有被续行查封的,由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26日购入的、价值180000元江苏国强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除尘器一台,查封期间仍然由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可擅自变卖他人。查封期限为一年,从有关部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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