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3财保143号

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喜泉镇喜集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51号3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万元予以冻结。景泰县金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甘****号”****”牌大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裕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景泰县金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甘****号”****”牌大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