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778号之三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10号。
法定代表人:任金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悦,南京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5元,由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维
人民陪审员 李文琴
人民陪审员 吴光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