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2309号
原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6104565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莹,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511400394)
被告一: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勇,江苏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910725731)
原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元,由原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文军
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
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