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

5484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484号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871268109。
法定代表人:任金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旻玮,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4931626。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董事长。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董事长。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