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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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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1623号之二
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薛港村.
法定代表人:刘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277元,由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焰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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