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2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悦,南京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悦梅
审 判 员 王 强
审 判 员 吴 艳
法官助理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