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雨,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庆,女,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8号A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悦,南京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全茂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模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