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民初7836号
申请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苹,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雷大东。
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陈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00,000元;
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三、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训达
审 判 员 林文挺
审 判 员 高丽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