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12964号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7579***1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23253338。
法定代表人:*大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煤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