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执2895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21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的确认:一、被告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539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8539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4元、保全费4920元,由被告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其余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2021年11月3日到期)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 经向公积金部门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被执行人已经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785399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400元,诉讼费1121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书 记 员  沈哲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