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128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昇,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
区金城东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徐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兆晋
审 判 员  徐开红
人民陪审员  罗会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