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锡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合富新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大成工业园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合富新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锡仲调字第1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合富新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2执6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189号调解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坚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挺